
財稅法律專業委員會 (2022年1月)
發布時間:2022-03-10 瀏覽數:120
個獨企業、合伙企業權益性投資取消
核定征收,打擊稅收洼地
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規定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并且規定了獨資合伙企業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義務。該規定旨在規范權益性投資的個獨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是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精準實施稅務監管”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的有力措施。
目前,個獨、合伙企業的應納稅額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是查賬征收,一種是核定征收?!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谌鍡l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核定征收的六種情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七條規定了主管稅務機關對個獨合伙企業應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3.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可見,核定征收本來是對小部分無法清晰核算成本費用的主體進行方便征收的權宜之計和防止稅收流失的征管手段,但有些地方政府為吸引招商投資,出臺優惠政策,有些以地方留成返還方式、有些簡化稅收征管辦法,以及其他方式,無形中促成了各類稅收洼地的存在。目前稅收洼地的獨資合伙企業核定征收政策被濫用了,主要成為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少繳稅的手段。但這顯然與我國的稅收政策及共同富裕的方針相違背。
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核定征收的問題,審計署特派辦近幾年來一直保持高度的關注。在2021年12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中,審計署就專門提到了“整改工作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成立工作專班,建立協同工作機制,以整改違規返還稅收收入等問題為重點,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整治財政收入虛假問題專項行動。系統梳理違規返還稅款異地引稅、先征后返等虛假收入典型問題,推動地方財稅部門自查復查、整改問責、建章立制。加強對個人股權轉讓逃避稅的監管,增設日常監控指標,將符合一定情形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調整為查賬征收?!?1號文明確,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獨合伙企業,一律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為核定征收方式的使用及時打了“補丁”。長期看來,全國范圍內必將實現稅收和稅負的相對公平。
附件:
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